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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详细情况
(编号:201910288789)
来信主题
用人单位不买社保的问题
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提交时间
2019-10-28 12:49:33
留言分类
咨询
受理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件留言
在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也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这条劳动合同法是否适合我所说的这种情况?望劳动局给予满意回复
留言状态
[2019-10-28 12:49]管理员受理了留言,留言已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待处理。
[2019-10-28 14:5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处理留言。
[2019-10-31 14:5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完毕留言。
回复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19-10-31 14:55:09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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