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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京山存在物业公司向业主隐形收二次加压费,将其计入物业管理费中一并收取的情况。想咨询下司法局:1、京山的物业公司变相向小区业主收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谁赋予物业公司二次加压费的收费权利?这种行为由哪个政府部门监管?2、荆门市、京山市等是否出台过物业公司收二次加压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相关文件?文件名称是什么?何时出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