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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详细情况

    (编号:202401204987)
    来信主题 关于京山雅斯超市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向** 提交时间 2024-01-20 14:12:45
    留言分类 咨询 受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信件留言 市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月12日回复已责令京山雅斯超市于2024年1月18日前对《卫生监督意见书》所提出的2条监督意见予以整改到位,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拍摄、涂改、遮挡、拆卸、过期不更换或者制造伪证、仿冒卫生许可证。目前未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示情况,望回,谢谢!

留言状态

  • [2024-01-20 14:12]管理员受理了留言,留言已转到市卫生健康局,等待处理。
  • [2024-01-22 09:18]市卫生健康局正在处理留言。
  • [2024-01-24 15:40]市卫生健康局处理完毕留言。

回复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回复时间 2024-01-24 15:40:10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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