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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详细情况
(编号:202401204987)
来信主题
关于京山雅斯超市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向**
提交时间
2024-01-20 14:12:45
留言分类
咨询
受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信件留言
市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月12日回复已责令京山雅斯超市于2024年1月18日前对《卫生监督意见书》所提出的2条监督意见予以整改到位,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拍摄、涂改、遮挡、拆卸、过期不更换或者制造伪证、仿冒卫生许可证。目前未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示情况,望回,谢谢!
留言状态
[2024-01-20 14:12]管理员受理了留言,留言已转到市卫生健康局,等待处理。
[2024-01-22 09:18]市卫生健康局正在处理留言。
[2024-01-24 15:40]市卫生健康局处理完毕留言。
回复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回复时间
2024-01-24 15:40:10
回复内容
[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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