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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是否需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才能合法合规售卖相应肉类产品,在未取得相应许可之前是否可以售卖相应产品?望回,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