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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详细情况

    (编号:202401026557)
    来信主题 关于京山雅斯超市售卖鳄鱼肉是否需要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龙** 提交时间 2024-01-02 23:01:56
    留言分类 咨询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件留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是否需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才能合法合规售卖相应肉类产品,在未取得相应许可之前是否可以售卖相应产品?望回,谢谢!

留言状态

  • [2024-01-02 23:01]管理员受理了留言,留言已转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待处理。
  • [2024-01-03 09:3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处理留言。
  • [2024-01-11 15: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完毕留言。

回复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4-01-11 15:14:55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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