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在京山市新市街道沿河北路119号拥有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本人为唯一合法继承人。2009年5月,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人签订《旧房拆迁偿还协议》,协议约定:本人将自己位于沿河北路119号的房屋交给德新置业公司进行改建,德新置业公司一次性付给本人搬迁费4000元;从搬迁到交房时间不超过15个月,如德新置业公司延迟交房,视同违约,应赔付本人每月1000元;德新置业公司新房建成后,还给本人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楼层可由本人优先选择;德新置业公司负责办理房屋房产证、土地证和契税并承担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的当日,本人搬出。2010年10月,本人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正本交给德新置业公司工作人员。从约定交房期起,本人多次联系德新置业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交还新房,并支付延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对方一直推诿不应。因各种原因,德新置业公司还建楼盘直到2019年底才建成封顶,但其仍不履行交房承诺。在追回房屋无果的情况下,本人于2020年10月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德新置业公司没有到庭。2021年3月29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鄂0821民初1751号)〕,判决: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人房屋折款468720元、支付违约金122000元。
从本人搬出房屋到现在,已过去近12年,其间为了维护正当权益,本人多次联系德新置业公司反映情况,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德新置业公司仍旧置之不理。判决书上载明的7日时间已过,但德新置业公司并未向本人支付任何钱款,这是对法律的漠视,是对本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践踏。因西街拆迁用户还有上十户之多,为防群体事件发生,希望领导重视。因此,本人强烈要求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能够理解并支持本人的诉求,督促德新置业公司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及时支付应付钱款,保护本人合法权益不再继续被侵害!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