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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
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给与灵活就业4050人员在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时的优惠,请问本市是否在拟定或是在延续执行以前年度的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是在拟定,请问什么时候能够出台?如果是在延续执行以前的相关优惠政策,为什么只限定于有招工档案的人员?而把已缴纳了十多年城镇职工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