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京山雅斯广场是否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问题

编号: 202504197175 留言日期: 2025-04-19 17:20:50
留言人: 花** 受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综上所述该商业广场是否遵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望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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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处理进度:市卫生健康局回复时间2025-04-28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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