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京山市雅斯广场消防隐患整改问题

编号: 202407088777 留言日期: 2024-07-08 19:37:58
留言人: 蔡** 受理单位: 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贵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回复:京山市雅斯广场主动申请非承诺制办理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尚未整改的隐患,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6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综上所述京山市雅斯广场是否于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依法向贵单位申请届满复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望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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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受理单位: 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理进度: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回复时间2024-07-12 15:27:57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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