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京山雅斯广场是否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问题

编号: 202405199672 留言日期: 2024-05-19 14:41:07
留言人: 蔡** 受理单位: 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7.1.1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请问京山雅斯广场是否向贵单位申请相应行政许可?并遵照上述国家强制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望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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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理进度: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回复时间2024-05-21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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