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京山雅斯超市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编号: 202401204987 留言日期: 2024-01-20 14:12:45
留言人: 向** 受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市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月12日回复已责令京山雅斯超市于2024年1月18日前对《卫生监督意见书》所提出的2条监督意见予以整改到位,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拍摄、涂改、遮挡、拆卸、过期不更换或者制造伪证、仿冒卫生许可证。目前未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示情况,望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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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受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
处理进度:市卫生健康局回复时间2024-01-24 15:40:10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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