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关于电子秤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强制计量检定合格证

编号: 202312298645 留言日期: 2023-12-29 19:27:15
留言人: 孔**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京山雅斯超市部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大米售卖区)未在明显部位张贴强制检定合格证,涉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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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时间2024-01-11 15: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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