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湖北鞍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公司不景气,近半年来每星期上四天休三天,12月7日下午快下班时,公司通知放长假,具体放多长时间也没确定。我以前因从事过特殊工种,9月份年满55周岁,在9月份时我把档案提交给了人社部门,就在12月初人社部门打电话来说我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已批下来了,第二天也就是12月8日我就去办理了退休事宜。因是10月份审批通过的,办事窗口说要从11月份开始算退休工资 ,因鞍重公司已把我的11月份的社保已缴,说要退保到账后才能计算和发放退休工资,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去鞍重公司盖了章 的。也就是当天12月8日,公司群里下发了一个文件,通知京山的14名员工(文件名单中也有我)在三天内去鞍重总部(辽宁)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另行安排工作,京山的员工都不愿意,于是在12月11日(星期一)去公司谈判,谈判的结果是与另13名员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按每人平时的日工资标准的工作年限,7000--19000不等)我在鞍重工作近5年,和那13名员工相工作年限算是长的,但唯独没有与我签补偿协议,说我已退休,但是我的退休工资的计算和发放都还没到位,我与这个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先一天公司放长假,我第二天去办理退休手续怎么我就没有安置补偿呢?请问这个合法吗? 还有第二个问题:今天12月20日鞍重公司发放员工11月份的工资,我收到了和另13名员工的一样工资1650元(最低工资 标准)那13名员工是有安置补偿协议的,而我没有,我11月份的出勤天数是18天(我11月份之前的工资都是按160元/天来计发的)怎么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呢?这不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吗? 以上问题盼解决! |